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引用之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縱罹於時效,真正繼承人仍得請求回復所有權之見解,已牴觸誠實信用原則、法安定性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15、16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另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06號、第1207號及第1208號等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對確定終局判決誤引系爭解釋之違失未予更正,遽認聲請再審不合法予以駁回,亦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第16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並牴觸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5號及第525號解釋之意旨,爰聲請憲法審查。
(二)另聲請人前曾以各該確定終局裁判及系爭解釋有上開違憲情形為由,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29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逾越聲請法定期限及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為由,裁定不受理。惟聲請人於該案之聲請並未逾期且已具體敘明理由,系爭裁定有所不當,爰提出異議,請求更正。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執本件上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經系爭裁定以其未敘明具體理由且聲請逾期為由,予以駁回。本件聲請意旨仍照錄該前案所述之違憲理由,或主張其所述已屬具體,且聲請未逾期云云,請求更正系爭裁定;或指系爭裁定疏未就其所述各節逐一說明而聲請違憲審查,核均係猶執陳詞,且徒憑其個人主觀見解,指摘系爭裁定不當,性質上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