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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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5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34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1月13日
  • 聲請人
  • 石瑞銘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下稱系爭紀錄表)及證明書為據,認聲請人有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命聲請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聲請人不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83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規定,於接受聲請人上開抗告狀後3日內由檢察官添具意見書送交抗告法院,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另確定終局裁定所憑之系爭紀錄表,將受評估者入戒治處所前之前科紀錄、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合法物質濫用等作為評估標準之一,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所指之系爭紀錄表,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法規範,不得為聲請之客體;另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查刑事訴訟法第408條規定,原審法院認抗告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3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係屬訓示規定,原審法院縱未添具意見書送交抗告法院,對抗告人之抗告權並無影響,聲請意旨指摘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接受其抗告狀後之處置,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僅係其個人主觀對抗告程序之誤解,客觀上亦未針對確定終局裁定具體敘明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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