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就(1)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727號裁定、(2)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38號判決、(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47號判決、(4)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810號裁定、(5)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04號判決、(6)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167號裁定、(7)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102年度訴字第528號裁定共3件、(8)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9)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2月14日110年度訴字第307號裁定、(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09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1)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699號刑事裁定、(1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436號刑事裁定、(13)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82號裁定、(14)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26號裁定等,適用同一法律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統一解釋係以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作為審查標的,故聲請人於聲請書審查客體中所載上開聲請意旨(1)至(6)之其餘下級審裁判,不列為本件聲請標的,合先敘明。復查,聲請人雖於書狀羅列首揭(1)至(14)之裁判等,惟並未具體指出其欲聲請統一解釋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各為何,以及適用何法規範表示之見解有歧異之處,係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