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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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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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64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823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1月14日
  • 聲請人
  • 陳泓宇
  • 案由
    • 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不受理。
      
    •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6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因保護法益不明,致難釐清以詐術使人出國罪之構成要件為何,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等違憲疑義;系爭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且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情事,亦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南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五、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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