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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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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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53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798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1月09日
  • 聲請人
  • 施老安(兼張本武等24人之被選定當事人)
  • 案由
    • 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57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均違反程序優先實體原則、法規保留事項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條件成就確定原則及一事不再理原則等,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遲至113年10月8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6個月不變期間。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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