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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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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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21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20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1月08日
  • 聲請人
  • 楊景程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未就數罪併罰設有明確有效之公平量刑規範及合併分組規範,業已對特定群體產生差別待遇,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憲法第8條及憲法第7條,系爭裁定亦因適用系爭規定而違憲,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施用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達一定數量以上等6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下稱甲案);又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11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兩案先後經檢察官核發指揮書接續執行,聲請人認甲、乙兩案之定刑較不利,請求檢察官重新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函復礙難准許,而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認無理由而駁回確定,是本件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 四、查系爭規定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系爭規定既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人以系爭規定違憲為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亦無從成立。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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