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5條、第40條第1項、第84條之1及最低基本工資等規定暨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漏未斟酌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及既判力規定,牴觸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平等原則及自由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主觀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所為事實認定,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