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聲請人之土地經地政機關錯誤測量一事拒絕給予國家賠償,已侵害人民之生命權及財產權,有違憲疑義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後,聲請人復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95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其所陳,係泛稱系爭判決等無視國土地目變界位移災害惡化等語,客觀上難認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