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聲請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台愛113非1799字第11399171851號函(下稱系爭函)否准其聲請,聲請人認系爭函,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違誤,聲請統一解釋法律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此項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分別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4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7款所明定。
三、經查:系爭函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為統一解釋之判決;聲請人曾不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確定,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於111年7月7日作成,同年7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遲至於113年11月27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84條第3項所定之不變期間,且聲請人並未指摘系爭判決究與何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何確定終局裁判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第8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