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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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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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4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66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1月08日
  • 聲請人
  • 洪愿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界址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與訴外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198號民事判決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同院96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嗣後再多次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迭經同院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對於同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同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不能認定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已具體表明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而以再審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聲請人認原確定判決對於違法地籍圖重測,未進行調查證據係枉法裁判,且聲請人第1次至第13次聲請再審,皆因法院不願審理再審事由而被駁回,因此該等事由並未失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仍不願對再審事由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及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且依同法第60條第6款規定,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對於原確定判決之調查證據與認定事實之指摘,至於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之見解,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則未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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