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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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3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830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1月08日
  • 聲請人
  • 陳世明
  • 案由
    • 聲請人因土地更正編定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因土地更正編定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28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7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三)、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9點第2款第2目至第4目(下稱系爭規定四)、第19點(下稱系爭規定五)、第23點(下稱系爭規定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二)系爭規定三至五,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之違憲情形,法院應拒絕適用,惟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並未加以指摘而認系爭規定三至五「核符區域計畫法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立法目的,並未對人民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自得予適用」,所持法律見解已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而違憲;系爭規定二、系爭規定五未就土地所有權人因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得請求國家給予適當補償有所規定,亦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三)系爭規定一至六均有違憲情事,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予以適用,亦有違憲之情,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以為救濟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依其立法意旨,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乃為處理各法院裁判於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之情形。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參照。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或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系爭規定二、五未經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故聲請人持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對系爭規定二、五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與上述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
      
    • (二)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聲請人無非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一、三、四、六有違憲疑義,並逕謂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違憲之前開規定亦應受違憲宣告,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三、四、六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因而違憲,亦難認對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四、綜上,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前揭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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