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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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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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23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740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1月06日
  • 聲請人
  • 徐世宗
  • 案由
    • 聲請人因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羈押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ㄧ、本件聲請人因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偵抗字第5號刑事裁定(下稱最終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最終裁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即已完成送達,聲請人遲至113年9月11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6個月之法定期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經不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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