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51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聲請人逾越聲請法定期間,而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惟其聲請因續提再審,聲請期間應以再審計算,並無系爭裁定所稱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乃聲請重新審定。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