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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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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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8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85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1月02日
  • 聲請人
  • 鄺定凡
  • 案由
    • 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51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51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聲請人逾越聲請法定期間,而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惟其聲請因續提再審,聲請期間應以再審計算,並無系爭裁定所稱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乃聲請重新審定。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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