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保障人民平等權、受公平審判權及訴訟權意旨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44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定聲請人是否具備加重詐欺間接故意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經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