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4號判決、同院108年度判字第582號判決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爰聲請統一解釋及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存在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