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0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及第298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273條、第275條及第277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原則、法律優位或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165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對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