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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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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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978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33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2月24日
  • 聲請人
  • 陳碧珠
  • 案由
    • 聲請人為自訴瀆職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承審法官未盡職權能事調查被告考選部內部人員姓名,違反憲法第16條、第18條及第23條,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三、經查,聲請人因自訴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及「高普考試司」內部人員涉犯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第131條瀆職罪、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及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自字第24號刑事判決自訴不受理,聲請人不服提出上訴,經系爭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仍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認有關被告涉犯刑法第137條之罪部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聲請人對其餘部分上訴則屬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對於聲請人所涉基本權利之理解或權衡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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