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就應如何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等計算方式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泛言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