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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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971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838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2月23日
  • 聲請人
  • 邱顯欽
  • 案由
    • 聲請人因管收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宜執廉房地稅執專字第1953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8月28日113年度聲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關於管收處分及拘提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所持之系爭執行命令並非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再者,本件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惟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而經法院以抗告不合法駁回,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亦不得據系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四、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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