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未查明承租人有無支付租金之事實,即以租約認定聲請人有收租而課稅,且法院亦未函文請法務部矯正署○○女子監獄提供協助,准聲請人對外聯絡即逕予裁判,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受刑人司法權益,而有違憲疑義,乃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依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規定,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聲請人係因租金收入遭課徵綜合所得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廢棄聲請人欠稅新臺幣(下同)4,993,691元稅款之處分及撤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8286號強制執行事件。系爭裁定將請求撤銷新北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8286號強制執行事件部分,以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對於請求廢棄聲請人欠稅4,993,691元稅款部分,則因聲請人就核定稅捐及罰鍰處分,未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即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乃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56號裁定以系爭裁定並無違誤,抗告無理由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爭執課稅事實存在與否,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