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一及二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就債權人之債權憑證調查核實,侵害渠等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 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一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8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一聲請意旨指摘系爭裁定未就債權人之債權憑證調查核實,而侵害其憲法上之權利,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三)另聲請人二並非系爭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該等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四、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