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73號裁定,及行政訴訟法第294條、第300條、第302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59條等規定,均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講學自由權等權利。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