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113年度毒抗字第4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憲法法庭裁判聲請狀」,「為聲請向刑事大法庭提案事」,聲請將法律問題以裁定提案予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何法規範,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