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付與卷內卷證影本,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認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自由權,並牴觸憲法第23條法治國原則之意旨。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5條及第36條規定,違反憲法實質正義之要求,同有違憲之疑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業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聲請人迄113年11月1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