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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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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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93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839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2月16日
  • 聲請人
  • 周志偉
  • 案由
    • 聲請人為告訴詐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告訴詐欺案件,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62號、113年審裁字第394號等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憲法法庭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憲庭力113憲民338字第1131000438號函(下稱系爭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550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上聲議字第8666號處分書(下併稱處分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161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均有違憲疑義。
      
    •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依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同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最終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裁判憲法審查部分,除確定終局裁判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外,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經查:
      
    • (一)聲請意旨主張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部分,核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此部分聲請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
      
    • (二)聲請意旨所指系爭函及處分書,均非屬法院裁判性質,不得為聲請之客體。
      
    • (三)另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是本件聲請,均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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