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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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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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937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877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2月16日
  • 聲請人
  • 林慧貞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依權責調查證據,又命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且其所適用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訴訟法第46條、民法、執行法、訴訟費及法律扶助法等規定,均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簡字第246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認其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2、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而聲請人於113年11月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所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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