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就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1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聲請人認系爭裁定理由有所不當,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