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提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同院113年度緊家護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等語,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同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惟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是系爭裁定一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次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二提起再抗告,因被害人死亡法院視為程序終結並已通知相對人,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得認聲請人業已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惟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裁定二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