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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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901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07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2月09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因教師法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均不受理。
      
    •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1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同法第273條、第275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訴訟權及財產權等權利,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80條、第159條、第160條、第162條及第165條規定。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有明文。另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聲請人因教師法事件,對駁回其抗告之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46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系爭裁定認原確定裁定所持對最高行政法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乃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見解,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而以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為顯無再審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 四、經查:
      
    • (一)關於主張系爭規定一違憲及系爭裁定因而違憲部分:
      
    • 查系爭規定一並非系爭裁定據為裁判基礎之法規範,故聲請人以系爭規定一違憲為由,對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一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與上述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
      
    • (二)關於主張系爭規定二違憲及系爭裁定因而違憲部分:
      
    • 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以系爭規定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等為指摘,即逕謂系爭規定二及系爭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裁定因而違憲,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三)關於主張系爭裁定見解違憲部分:
      
    • 核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裁定之見解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等等,及就非屬系爭裁定援為裁判論據之事項予以爭議,尚難認對於系爭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五、綜上,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核與前揭憲訴法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應不受理,是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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