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犯罪情節之輕重,一律不得提報假釋,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憲疑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