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328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第59條與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及第275條規定,均違背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165條規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