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857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大法官再次查照其前次送達之憲法訴訟聲請狀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業經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636號裁定予以不受理在案,本次聲請憲法法庭再次查照,核屬就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許宗力
呂太郎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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