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836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44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請憲法法庭重新審議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烱燉
詹森林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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