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846號
本件不受理。
ㄧ、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603號裁定聲明不服,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為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張瓊文
蔡宗珍
朱富美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