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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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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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憲裁字第4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0月25日
  • 聲請人
  • 王信福
  • 案由
    •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十一項、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第十一項中,「系爭規定四」應更正為「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
      
    • 二、上開判決中,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第十一項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更正表。
      
  • 理由
    •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朱富美

    陳忠五

  •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 蔡大法官烱燉、蔡大法官彩貞、尤大法官伯祥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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