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憲裁字第42號
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十一項、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第十一項中,「系爭規定四」應更正為「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
二、上開判決中,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第十一項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更正表。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許宗力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朱富美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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