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860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285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有違。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許宗力
呂太郎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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