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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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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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80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22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0月21日
  • 聲請人
  • 楊敬平
  • 案由
    • 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強制治療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強制治療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5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就強制治療裁定程序之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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