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831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767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0月23日
  • 聲請人
  • 李淳瑋
  • 案由
    • 聲請人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羈押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偵抗字第185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420號羈押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全案因不得再抗告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次查,聲請書所載僅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尚難認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