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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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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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854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551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0月23日
  • 聲請人
  • 藍重豐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一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確定,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次查系爭判決一於111年10月12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至113年7月1日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前開規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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