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7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對於依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簽署之申請書性質係民事契約或行政契約,與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29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復就確定終局判決未考量空軍通信航管聯隊(下稱空軍聯隊)顯有違反誠信原則之情事,及忽略空軍聯隊應無解除雙方簽訂配售契約之權利,即認定聲請人應受另案判決既判力之拘束,本件判決之結果亦違反平等原則,又法院見解認為於本案情形無強制締約之適用,使聲請人之補助購宅名義無任何請求權利之實,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財產權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另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84條第1項、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關於聲請統一法律見解部分,查聲請人所主張有歧異見解之系爭裁定,係認定當眷戶於遷購國宅基地申請書之輔助購宅權益,於「領取輔助購宅款或購置民間市場成屋核撥眷戶」兩種方式作出選擇時,係該眷戶與行政機關間成立行政契約;而確定終局判決則以聲請人及空軍聯隊簽立原眷戶眷舍重建申請書,並由行政機關於辦理重建完成,後續輔助聲請人購置新房地時之眷舍配售契約為私法上之買賣契約,上開兩法院之裁判並非針對同一事件之契約性質所為見解,未有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事。是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裁定間,尚無憲訴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情形。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己見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難認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應備之要件不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