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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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834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0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0月23日
  • 聲請人
  • 余鄭書翰
  • 案由
    •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6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見解,認為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之卷宗及證物,係指檢察官聲請羈押時送予法院與羈押相關之卷宗及證物,而非檢察官於偵查中調查所得之全部卷證資料,將得檢閱之範圍限縮於檢察官已提出之資料,因而使聲請人之辯護人於延長羈押程序時無法及時以閱卷方式取得檢察官未提出但與延押相關之證人筆錄,侵害聲請人之閱卷權及訴訟防禦權,有違憲疑義;並致使聲請人無法及時於偵查中行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而應於個案從寬認定該減刑規定之適用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惟本件聲請人係爭執系爭判決之見解違憲,是本件聲請仍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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