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受益權、工作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12年11月13日送達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至113年7月8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聲請期限。是本件聲請,依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