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為遭侵害之專利權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法院)112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對於解釋適用專利法第58條第4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之見解,限制於與申請專利範圍文字「完全」相同之範圍內,而限縮專利權之保護範圍。是系爭判決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智財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將聲請人之上訴及擴張之訴均予駁回後,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對依法得上訴之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該上訴案現仍繫屬最高法院審理中,是系爭判決尚非上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