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已敘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501號刑事簡易判決、同院113年度簡抗字第6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違憲理由,且其所為聲請未逾越法定期間,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57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應予廢棄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核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