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27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書所載,僅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