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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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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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78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735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0月17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關於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273條、第275條及第298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均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講學自由權等權利。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 1項、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對該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意旨僅泛言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原則而侵害其憲法上權利,並未具體敘明該裁定及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亦應駁回。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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