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字第10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8條規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自承確定終局判決於112年10月20日收受,惟聲請人遲至113年8月1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