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66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372號裁定予以不受理在案。茲復行聲請,核屬就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