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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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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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743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636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0月15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不受理。
      
    •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464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或第275條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裁定就前開二規範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行政訴訟法第275條規定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核屬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所稱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三)至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亦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之要件均不符,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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