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757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等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是該判決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張瓊文
蔡宗珍
朱富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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